作者︰亞太商務中心
修改日期︰2014年2月6日
新《公司條例》(下稱「新條例」)將於本年3月3日(星期一)生效,當中主要的修改包括了對法人團體擔任公司董事的限制,規定每間私人公司最少須有一名董事為自然人,以增加透明度及提高問責性。
部份人相信以有限公司持有另一間私人公司的股份或出任私人公司的董事,在出現法律或其他糾紛時,可避免負上不必要的責任,但新條例實施後,公司董事的問責性將大大提高。
新條例下,如果公司註冊處處長認為某公司違反了有關條例,可指示該公司委任一名屬自然人的董事,以符合該規定,如不遵從指示,該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均屬犯罪,各可處罰款100,000元,及在有關罪行持續期間,另各處罰款每日2,000元。
當然,註冊的私人公司會獲給予由新條例生效日期後起計6個月的寬限期,不過在委任新董事後的15天內,需提交指明表格予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
引文︰
新《公司條例》第10部第1分部第1次分部
第456條 法人團體擔任董事的限制
(1) 本條適用於——
(a) 公眾公司;
(b) 屬某個有上市公司為成員的公司集團的成員的私人公司;及
(c) 擔保有限公司。
(2) 法人團體不得獲委任為有關公司的董事。
(3) 任何違反第 (2) 款而作出的委任,均屬無效。
(4) 雖然法人團體憑藉本條不能獲委任為董事,但如該團體
(a) 本意是以董事的身分行事;或
(b) 以幕後董事的身分行事,
則本條不影響該團體在本條例或《公司 ( 清盤及雜項條文 )條例》( 第 32 章 ) 任何條文下的下的法律責任。
第457條 須有最少一名自然人董事
(1) 本條適用於任何私人公司;但如有關私人公司屬某公司集團的成員,而該公司集團的成員當中有上市公司,則本條不適用於該私人公司。
(2) 有關公司須有最少一名屬自然人的董事。
第458條 規定公司委任董事的指示
(1) 處長如覺得某公司違反第453(2)、454(1) 或 457(2)條,可指示該公司委任一名或多於一名董事,以符合該條的規定。
(2) 上述指示須指明
(a) 有關公司看似違反的法例規定;
(b) 在第 (3) 款的規限下,該公司遵從該指示的限期;及
(c) 如沒有遵從該指示,即屬第 (6) 款所訂罪行。
(3) 上述限期不得少於有關指示的發出日期之後的一個月,亦不得超過該日期之後的 3個月。
(4) 處長可在有關指示指明的限期結束前,藉書面通知,延長該限期。